河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廉洁从业九项准则60条(试行)
一 、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1. 坚守医者初心,坚持按劳取酬,依法依规靠知识、靠技 术、靠劳动获得阳光、合理、体面、有尊严的报酬。严禁利用执 业之便开单提成。
2.严格遵守统方管理规定。严禁未经医疗机构授权,私自 统计医院设备、药品、耗材的采购、使用等有关数据,严禁违规 向互联网企业或医药企业、经销商等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关数据 或统计便利以谋取私利。
3.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及外配处方相关规定,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必要的原则合理开具外配处方,不得开具与本次治 疗无关的药品。不得在外配处方上书写与诊断治疗无关的信息。
4.严格遵守外送样本检测有关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 员严禁以利益输送为目的,有偿介绍推广检测样本外送到指定机 构开展检测项目。
5. 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以及被纳入到 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以纸条、便签、 号码牌等形式,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6.严禁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 医疗卫生材料并从中谋取私利。
7.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保健品、 “黑救护车”等产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8.严禁向殡仪中介机构和个人倒卖逝者及亲属信息并从中 谋取私利。
9.严禁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不得 为推销宣传母乳代用品或相关产品的人员提供条件和场所。
10.严禁利用职务、身份之便直播带货。
11.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12.遵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保定点管 理协议,依法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严禁采取伪造、变造各种 虚假手续套取或骗取医保基金,禁止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 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13.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知情同意权。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 形外,参保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需使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 的医疗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14.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虚构病情就医、购药,提供 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方式骗取、套取医 保基金。
15.严禁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16.严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 目或服务设施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17.严禁以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 证明、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
三 、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18.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 术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做到 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为群众提供便捷、 高效的医疗服务。
19.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 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 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 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严禁无原因、无依据术中加项、加价。
20.严格执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严禁重复开立不必要 的检查检验项目。
21.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严禁分解处方、 超量开药、重复开药、过度用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行 为。
22.认真执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相应操作规程, 科学判断病情,准确掌握住院指征,禁止降低入院指征,严禁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严禁无指征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
23.严格遵守使用医用耗材诊疗相关医疗技术的适应症、禁 忌证。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医用耗材使用前需与患者或家属进行 充分沟通。使用Ⅲ级或植入类医用耗材时,应与患者或家属签署 知情同意书。
24.严禁使用未经审批的医用耗材,原则上不得以任何理 由、名义向患者及家属介绍购买非医疗机构供应的医用耗材,患 者自购医用耗材原则上不得应用临床诊疗。
25.严格执行省市相关医疗价格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禁止 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严禁私自收费。
26.严格执行外出会诊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外出会诊活动。 严禁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严禁违规收受或者索要患 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严禁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 、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27.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捐赠规定要求,依法依规接受捐赠。 严禁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 助,以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28.严禁采用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严禁 侵占、挪用或损毁捐赠资助财产。
29.严禁接受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 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的捐赠。
30.严禁接受附带定向采购条件的设备捐赠。
五 、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31.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为患 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严禁泄露患者 隐私和个人信息。
32.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不得随意涂改病 历、违规复制粘贴病历,严禁窃取、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 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33.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 疾病时,除属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及时上报 外,未经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34.规范发放患者检查检验报告单,妥善保管实验记录、申 请单、调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文件。严禁随意泄露、擅自修改 和销毁。
35.禁止违规翻阅、借阅患者病案资料,严禁违规收集、使 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的个人资料和医 疗信息。
36.禁止未经患者同意,在临床医学摄影、手术直播、教学 视频中拍摄和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并公开发布。在临床医 学报告、医学研究、宣传报道和相关文学作品中使用真实姓名、真实病历等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时应征得患者同意。
37.加强对见习、实习、规培、进修等人员的管理,强化职 业道德教育,严禁泄露患者信息。
38.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时,应在官方指定平台进行, 并注意信息安全,避免患者信息泄露。
六 、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39. 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 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 目的,通过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 或场所就诊。
40.严禁超出注册和备案医疗机构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并从中 谋取私利。
41.严禁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安排或引导患者到院外指定地 点进行检查、检验、治疗。
42.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利用执业之便为第三方线 上诊疗平台引流。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43.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
44.坚持公开公平,持续扩大预约挂号,严禁倒卖号源。
45.禁止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安 排、手术次序安排等方面扰乱既有就医秩序,为本人或关系人提 供便利。
46.严禁私自预留或占用紧缺药品、耗材。
八 、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47.落实“便民就医”系列措施,增强就医便捷性、舒适性、连续性,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
48.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坚持以患者为中心, 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 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做好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 通。
49.严禁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 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 物。
50.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严禁参加由患者及其亲友安 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51.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依法依规与利益相关企 业交往。
52.按照“三定”“三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 程有记录”)要求,严格执行医院内部接待医药代表制度流程, 严禁私自会见医药代表。
53.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 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 关系人及其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在招标、采购、使用等方面提供 帮助或以谋取利益。
54.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医药领域学术会议的指导意见,医 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不得影响正常业务工作,严禁利用学术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向举办方、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应该 支付的费用;严禁接受相关企业直接给予的讲课费;严禁学术会 议期间接受宴请、旅游、健身等活动安排。
55.严格遵守参加学术会议及学术讲课取酬有关规定,不得 利用职业身份进行与学术无关的活动,交通、食宿等接待应当符 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严禁通过 编造虚假学术活动或借由与企业合作开展学术活动进行违法违规 利益输送;严禁以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或实行的讲课 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严禁在学术活动中不得为医药产 品进行商业广告。
56.严格遵守科研合作有关规定。未经医疗机构批准立项、 未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备案的项目不得实施;严禁 通过编造虚假合作内容,或以科研合作名义谋取资源和不正当利 益输送。
57.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 其他物资采购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 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包括但不限于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 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宴请、旅游、健身、娱 乐等活动安排。
58.严禁在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 药产品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处。
59.严禁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
医药产品的推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
60.严禁在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活动、信息化建设、设备维 修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 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